潘俊、陈津津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3民初65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3民初6541号案件名称
潘俊、陈津津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潘俊;陈津津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3民初6541号原告:潘俊,男,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陈津津,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潘俊与被告陈津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潘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俊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俊负担。审判员 邹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岩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225号之六 下一篇 刘云志、黑龙江加州戈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2执复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