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潘俊、陈津津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3民初65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3民初6541号
  • 案件名称

    潘俊、陈津津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潘俊;陈津津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3民初6541号原告:潘俊,男,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陈津津,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潘俊与被告陈津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潘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俊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俊负担。审判员  邹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