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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殿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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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416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殿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殿文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416号原告:河南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京开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94897467G。法定代表人:王付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迎娉,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殿文,信息不详。原告河南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殿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韩殿文的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韩殿文明确信息,本院无法核实被告基本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韩殿文明确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会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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