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特舒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博宇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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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679号案件名称
无锡特舒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博宇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无锡特舒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博宇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马井龙;王小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679号申请人:无锡特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芦中路58号F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J81D7M。法定代表人:冯爱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磊,江苏灜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怡,江苏灜优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张家港博宇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五新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NKNR70U。法定代表人:马井龙。被申请人:马井龙,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被申请人:王小艳,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无锡特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博宇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马井龙、王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特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博宇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马井龙、王小艳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特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博宇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马井龙、王小艳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无锡特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茆倩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丹路书 记 员 夏冰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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