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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时军、丁由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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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183号
  • 案件名称

    罗时军、丁由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罗时军;丁由武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183号被执行人:罗时军,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丁由武,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时军、丁由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耿 嘎执行员 :耿雪峰执行员 : 张 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曹 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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