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时军、丁由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1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183号案件名称
罗时军、丁由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罗时军;丁由武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183号被执行人:罗时军,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丁由武,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时军、丁由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耿 嘎执行员 :耿雪峰执行员 : 张 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曹 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