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荣玲、臧家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4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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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412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荣玲、臧家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谢荣玲;臧家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荣玲。被执行人:臧家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臧家卫在XXXXXXXXXXXXXXXX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浩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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