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学才、张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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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148号案件名称
尹学才、张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尹学才;张均;金阳;王韵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初4148号原告:尹学才,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均,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金阳,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吉阳区(集体户)。被告:王韵华,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尹学才诉被告张均、金阳、王韵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21)豫0305财保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张均、金阳、王韵华名下银行存款24816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被告张均名下银行存款14071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因案件已经结案,原告尹学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均、金阳、王韵华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金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河湾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02×××29);二、解除被告金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陵水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22×××73);三、解除被告金阳财付通账户;四、解除被告王韵华名下中国银行郸城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26×××15);五、解除被告王韵华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62×××48-156-1);六、解除被告张均名下浦发银行三亚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29×××61);七、解除被告张均财付通账户;八、解除被告张均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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