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东与姜桂清、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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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251号案件名称
李玉东与姜桂清、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玉东;姜桂清;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51号原告:李玉东,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告:姜桂清,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浩,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玉东、姜桂清与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玉东、姜桂清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东、姜桂清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玉东、姜桂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已减半),由李玉东、姜桂清负担。 审判员 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峻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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