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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东与姜桂清、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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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251号
  • 案件名称

    李玉东与姜桂清、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玉东;姜桂清;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51号原告:李玉东,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告:姜桂清,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浩,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玉东、姜桂清与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玉东、姜桂清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东、姜桂清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玉东、姜桂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已减半),由李玉东、姜桂清负担。        审判员    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峻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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