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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群波、梁铭勇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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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057号
  • 案件名称

    梁群波、梁铭勇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梁群波;梁铭勇;梁增斌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057号 申请执行人:梁群波,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梁铭勇,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梁增斌,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梁群波与被执行人梁铭勇、梁增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民特2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铭勇、梁增斌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群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梁铭勇、梁增斌返还申请执行人梁群波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8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梁铭勇、梁增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梁铭勇、梁增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梁铭勇、梁增斌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梁铭勇、梁增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梁铭勇、梁增斌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增斌名下的车牌号为×××别克牌车辆、梁铭勇名下的车牌号为×××江淮牌车辆及车牌号为×××桑塔纳牌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群波与被执行人梁增斌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铭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梁铭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梁铭勇、梁增斌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铭勇、梁增斌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梁铭勇、梁增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梁群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梁铭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0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亚江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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