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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娣、王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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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754号
  • 案件名称

    吴芬娣、王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芬娣;王明;王凤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754号申请人:吴芬娣,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王明,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王凤娥,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吴芬娣诉被申请人王明、王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芬娣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明、王凤娥的银行存款3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为此,吴芬娣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吴芬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明、王凤娥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雪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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