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杜春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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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2251号案件名称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杜春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杜春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2251号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滦州镇小山村北。法定代表人:韩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杰,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春军,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杜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计1579元,由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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