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懿、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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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977号案件名称
刘懿、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懿;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3977号 原告: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东段三迪金域中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J2DJ5K。 法定代表人:沈航苍,任执行董事被告:刘懿,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刘懿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 炜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铁容硕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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