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旺、徐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634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634号之四案件名称
闫旺、徐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闫旺;徐浩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6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闫旺,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被执行人:徐浩,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申请执行人闫旺与被执行人徐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闫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浩给付申请人标的款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35元,保全费1060元,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徐浩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5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无公司登记及股息红利、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保险记录,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无余额。3、2021年5月11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2020年6月2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同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未查找到财产。5、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徐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徐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102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兴、秦培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982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温亚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3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