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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秦培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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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982号
  • 案件名称

    王兴、秦培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兴;秦培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982号原告:王兴,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秦培友,曾用名秦剑勇,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王兴与被告秦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秦培友有效的送达地址,在本院依法送达公告费交纳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王兴负担。审 判 员 龙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罗艳辉书 记 员 杨京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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