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秦培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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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982号案件名称
王兴、秦培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兴;秦培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982号原告:王兴,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秦培友,曾用名秦剑勇,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王兴与被告秦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秦培友有效的送达地址,在本院依法送达公告费交纳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王兴负担。审 判 员 龙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罗艳辉书 记 员 杨京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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