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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刘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4民初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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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民初1746号
  • 案件名称

    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刘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刘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4民初1746号原告: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辛村乡石南村1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MAOK7ELN31。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兵,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7元,由原告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晓霞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彬彬书记员    麦梦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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