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刘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4民初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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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民初1746号案件名称
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刘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刘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4民初1746号原告: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辛村乡石南村1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MAOK7ELN31。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兵,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7元,由原告洪洞县新浩达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晓霞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彬彬书记员 麦梦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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