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季俊与王苗、裴良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2021)豫1324民初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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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民初2435号案件名称
鄢季俊与王苗、裴良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鄢季俊;王苗;裴良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4民初2435号原告:鄢季俊,男,生于1988年9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祥,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苗,女,生于1979年3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裴良彬,男,生于1971年11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鄢季俊与被告王苗、裴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豫132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原告鄢季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豫13民终208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豫132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季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季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祥审 判 员 谭照印人民陪审员 王成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腾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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