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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陈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9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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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民初9318号
  •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81民初9318号原告:陈某1,女,201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原告:陈某2,女,201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系胶州市九龙华庭狮王瓷砖业务员。系二原告之母。被告:陈某3,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系胶州市宝龙翰林门窗业务员。原告陈某1、陈某2与被告陈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陈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某1、陈某2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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