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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洪军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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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803号
  • 案件名称

    赖洪军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赖洪军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803号被执行人:赖洪军,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赖洪军追缴诉讼费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川0521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赖洪军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赖洪军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赖洪军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赖洪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1、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赖洪军银行存款1640.89元,并已转入泸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2、查明被执行人赖洪军名下有车牌号为闽DD××**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和闽D5××**五菱牌汽车一辆,本院(2020)川521执保434号保全裁定书已作查封处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赖洪军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三、到被执行人赖洪军住所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赖洪军长期在外,其住所地无房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赖洪军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赖洪军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有1件作为被保全人的案件,有3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赖洪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赖洪军负有继续履行(2020)川0521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负担4220元诉讼费(已缴纳1640.89元,尚需缴纳2579.11元)的义务。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 比书 记 员  马秋雨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803号被执行人:赖洪军,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赖洪军追缴诉讼费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川0521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赖洪军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赖洪军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赖洪军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赖洪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1、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赖洪军银行存款1640.89元,并已转入泸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2、查明被执行人赖洪军名下有车牌号为闽DD××**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和闽D5××**五菱牌汽车一辆,本院(2020)川521执保434号保全裁定书已作查封处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赖洪军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三、到被执行人赖洪军住所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赖洪军长期在外,其住所地无房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赖洪军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赖洪军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有1件作为被保全人的案件,有3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赖洪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赖洪军负有继续履行(2020)川0521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负担4220元诉讼费(已缴纳1640.89元,尚需缴纳2579.11元)的义务。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 比书 记 员  马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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