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辉、马军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5民初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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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5民初1017号案件名称
刘书辉、马军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书辉;马军强;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超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5民初1017号原告:刘书辉,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马军强(又名马强),男,1968年11月8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3号院广发花园10号楼1单元1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6947021X。法定代表人:杨朝义,经理。第三人:李超举,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刘书辉与马军强、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超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书辉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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