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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辉、马军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5民初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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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25民初1017号
  • 案件名称

    刘书辉、马军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书辉;马军强;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超举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5民初1017号原告:刘书辉,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马军强(又名马强),男,1968年11月8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3号院广发花园10号楼1单元1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6947021X。法定代表人:杨朝义,经理。第三人:李超举,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刘书辉与马军强、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超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书辉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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