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琴、马炼雄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2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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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209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晓琴、马炼雄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晓琴;马炼雄;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赵喜云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晓琴,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被执行人:马炼雄,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平,局长。被执行人:赵喜云,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琴与被执行人马炼雄、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赵喜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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