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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琴、马炼雄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2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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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2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晓琴、马炼雄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晓琴;马炼雄;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赵喜云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晓琴,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被执行人:马炼雄,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平,局长。被执行人:赵喜云,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琴与被执行人马炼雄、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赵喜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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