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香明、代祖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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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370号案件名称
王香明、代祖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香明;代祖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1执1370号王香明、代祖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代祖祥在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尾号)0268账户存款376元,0104账户存款1797元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02给付案款(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121执1370号执行案执行完毕,现予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小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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