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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香明、代祖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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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370号
  • 案件名称

    王香明、代祖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香明;代祖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1执1370号王香明、代祖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代祖祥在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尾号)0268账户存款376元,0104账户存款1797元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02给付案款(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121执1370号执行案执行完毕,现予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小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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