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郑焕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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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244号案件名称
王燕、郑焕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燕;郑焕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244号原告:王燕,女,生于1984年2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郑焕焕,女,生于1986年3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王燕诉被告郑焕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艳华审 判 员 耿冬涛审 判 员 靳炳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凌霄书 记 员 董金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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