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某混凝土搅拌厂、山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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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51号之一案件名称
汾阳市某混凝土搅拌厂、山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汾阳市某混凝土搅拌厂;山西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某混凝土搅拌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某混凝土搅拌厂与被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098323.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098323.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应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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