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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常有、王长喜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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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323号
  • 案件名称

    王常有、王长喜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常有;王长喜;王常生;王花影;王长顺;王长发;王冬梅;孟庆龙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323号申请人王常有,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新兴区。申请人王长喜,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新兴区。申请人王常生,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新兴区。申请人王花影,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申请人王长顺,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煤气公司职工,住七台河市。申请人王长发,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新兴区。申请人王冬梅,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被执行人:孟庆龙,男,汉族,1993年06月06日生,住北岸新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常有、王长喜、王常生、王花影、王长顺、王长发、王冬梅被执行人孟庆龙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依据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庆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庆龙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孟庆龙财产情况,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孟庆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952.56元,我院已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孟庆龙银行、理财、保险、公积金、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孟庆龙纳入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兆滨审判员 :吴忠杰审判员 :黄跃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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