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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子支行、晋仁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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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172号
  • 案件名称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子支行、晋仁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子支行;晋仁保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172号原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子支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陶尉鸿,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红、冶萍梅,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仁保,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子支行与被告晋仁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子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子支行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计1646元,由原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子支行负担。        审判员    冯德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岳杨书记员    王悦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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