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安地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726财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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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财保7号案件名称
四川巨安地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四川巨安地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财保7号申请人:四川巨安地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W3036J。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6层608号。法定代表人:甘成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984373774。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高家坪村玉河阳光2号楼门市1-7号。申请人四川巨安地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00000元。申请人四川巨安地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伍佰万元(小写:5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巨安地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户名: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账号:2706060101201000056958、开户行: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户名: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账号:96100101000468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西街口支行)资金5000000元,期限为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保险金额:伍佰万元(小写:5000000¥元,保单号:12631383901375797213〗范围内承担保全担保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巨安地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高旗书 记 员 石媛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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