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执4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执461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新地中心10号楼4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YYJ00W(1-1)。法定代表人:王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杰,男性,1981年12月3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网字第1481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网字第14814号裁决载明,申请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何杰。裁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出借人通过申请人运营的包公有财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借款协议》上,并没有申请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章签署,裁决认定的事实与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载明的事实不一致。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及出借人通过申请人运营的包公有财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申请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包公有财平台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文件。该案保定仲裁委员会是进行的书面审理,不开庭审理进行裁决,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网字第14814号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网字第14814号裁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全新审 判 员 李全中审 判 员 付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艳艳书 记 员 赵乐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