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荆山果果鲜水果店、安徽省华农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21民初7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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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民初7549号案件名称
怀远县荆山果果鲜水果店、安徽省华农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怀远县荆山果果鲜水果店;安徽省华农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民初7549号原告:怀远县荆山果果鲜水果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永平街135号华农农贸市场1F-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WTXRE4D。经营者:尹大喜,系该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华农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永平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WH5GM8X。法定代表人:张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怀远县荆山果果鲜水果店与被告安徽省华农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怀远县荆山果果鲜水果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怀远县荆山果果鲜水果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荆山果果鲜水果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荆山果果鲜水果店负担。审 判 员 沈洪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梦蝶书 记 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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