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汪在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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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1018号案件名称
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汪在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汪在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1018号 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3幢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78543E。法定代表人:何卫国,董事长。被告:汪在强,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在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在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在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在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部负担。 审 判 员 郭蒙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松柏书 记 员 方 媛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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