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周定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6民初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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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民初896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周定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周定兵;赵红梅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民初896号 原告:赵红梅,女,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01200146。被告:周定兵,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3181619。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73832669Q。负责人:刘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甲宝,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赵红梅诉被告周定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红梅于2021年9月23日与被告周定兵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红梅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赵红梅负担。 审 判 员 印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斯柱 书 记 员 史代威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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