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华、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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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513号案件名称
刘泽华、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泽华;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513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华,男,穿青人,1984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代珊(刘泽华妻子),女,蒙古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31435G。法定代表人:李永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刘泽华申请执行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为系列案,本院以(2020)黔0502执747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该案分配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黔0502执251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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