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好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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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23号案件名称
陕西好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好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23号陕西好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赵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1551号调解双方达成的司法调解协议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交法院案件款8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岐山县蔡家坡蔡镇分理处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6315601040003597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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