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好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2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好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好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23号陕西好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赵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1551号调解双方达成的司法调解协议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交法院案件款8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岐山县蔡家坡蔡镇分理处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6315601040003597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