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易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30民初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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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民初1849号案件名称
陈伟、易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伟;易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30民初1849号原告:陈伟,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易敏,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陈伟与被告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伟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与被告易敏已自行协商一致,现原告陈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胡馨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凡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30民初1849号原告:陈伟,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易敏,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陈伟与被告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伟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与被告易敏已自行协商一致,现原告陈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胡馨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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