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张娜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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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3执916号案件名称
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张娜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张娜娜;杨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豫北纺织厂工业园西区门面房12号。被执行人:张娜娜,女,1986年06月11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杨旭,男,1986年07月23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与被执行人张娜娜、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3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杨旭、被告张娜娜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货款31531元(含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查封的被告杨旭银行账号中的款项),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货款5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货款5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货款40000元,双方债务清偿完毕;二、如被告杨旭、被告张娜娜逾期还款,则以剩余欠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利息,同时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有权对剩余所有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三、诉讼费3731元,减半收取1865.5元,保全费1378元,合计3243.5元,由被告杨旭、被告张娜娜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14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娜娜、杨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布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明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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