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依斌、刘光辉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2执恢4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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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2执恢49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依斌、刘光辉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依斌;刘光辉;田姗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2执恢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依斌,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光辉,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田姗,女,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依斌、刘光辉申请执行田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田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依斌、刘光辉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缴存记录。五、已向被执行人田珊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402执恢4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依斌、刘光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家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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