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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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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314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春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3145号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汤春伟,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何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岳峰书 记 员  彭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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