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夏荣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52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5278号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夏荣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夏荣祥;娄银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5278号申请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子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八2栋17层0702、1703、1700、18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被执行人:夏荣祥,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娄银娥,女,1967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夏荣祥、娄银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广英、王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994号 下一篇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3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