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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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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251号
  • 案件名称

    卢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卢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卢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某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4500元。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0800元,余款137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自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卢某500元,直至清偿为止。申请执行人卢某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25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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