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吉林省某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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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939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吉林省某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某;吉林省某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39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东,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560段。 法定代表人:温佳欣,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新城圆环商服B栋-1-5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尚宏宇,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恒大国际中心2栋单元20层2007。 法定代表人:冷桂梅,经理。 张某与吉林省某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某承担。 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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