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岸等潘余良、沈丽嫚、俞正富、俞笑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4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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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4249号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岸等潘余良、沈丽嫚、俞正富、俞笑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岸;潘余良;沈丽嫚;俞正富;俞笑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4249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甘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张岸、潘余良、沈丽嫚、俞正富、俞笑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68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六行“借款本金150000元”有笔误,补正为“借款本金135000元”。 审判员邱欢欢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依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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