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辉、王宗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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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017号案件名称
王炳辉、王宗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炳辉;王宗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王炳辉,男,1951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钦,广西言法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宗永,男,1989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王炳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王宗永支付货款26676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771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4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宗永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除了有小额存款和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宗永名下车牌号为“桂R×××××”机动车、“桂R×××××”机动车各一辆,其中车牌号为“桂R×××××”机动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另“桂R×××××”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查封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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