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勇、万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3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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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3297号案件名称
李小勇、万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小勇;万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3297号被执行人:李小勇,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万义,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执行李小勇、万义罚金一案,执行标的分别为10000元、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万义已主动缴清5000元,李小勇实际执行到位851.51元,其余未执行到位。到李小勇所在基层组织调查,其已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李小勇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李小勇有财产可执行时再予以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壁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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