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伟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0823刑初1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刑初101号案件名称
杜伟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杜伟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82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伟,男,生于1985年8月20日,四川省南部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刑诉(20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伟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新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7日,杜伟在剑阁县剑门关镇其外爷王某(刘某的爷爷)家中抽屉拿到开一楼卷帘门遥控钥匙,王某与刘某(别名刘某1)同住一栋房屋。2021年6月8日上午8时过,杜伟知道刘某家做生意有钱,其家人白天在卖菜,家中无人,杜想从刘某家中搞点钱用,便步行到刘某家一楼,用遥控钥匙将卷帘门打开进入室内,到二楼刘某家,杜伟将过道窗户推开翻入窗户进入房间,再经过房间窗户进入卧室,将卧室内紫色手提包和黑色手提包内现金共计2000.00元及衣柜抽屉内红色方形盒子里面两根足金项链、一个足金吊坠、一对足金耳环、两个足金戒指、一个钯金项链、两个钯金吊坠、一个铂金钻戒盗走,关上卷帘门离开现场,到,以每克260.00元,将盗窃的两根足金项链、一个足金挂坠、一对千足金耳环、两个千足金黄金戒指销售给吕某,经吕某称量共21克,吕某按20克收购,支付杜伟现金5000.00元,微信支付杜伟200.00元;2021年6月10日17时过,杜伟将一个银色项链、两个银色吊坠、一个银色戒指销售给吕某。吕某按每克50.00元收购,经吕某称重共8克,吕某微信支付杜伟400.00元。吕小林把购买黄金首饰熔化成一个20.5克饼,把一个钯金项链、两个钯金吊坠、一个铂金钻戒放在玻璃柜托盘里。2021年6月13日下午15时过,杜伟采取同样的方法进入刘某家二楼卧室,将书柜抽屉内黑色小手提包内10000.00元现金盗走,杜伟以价值215.00元香烟租唐某(绰号“三娃子”)车到广元消费后,包车回到下寺镇消费,6月13日23时55分,杜伟搭乘何某喜驾驶川HTxxxx出租车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从杜伟身上搜出盗窃未使用完人民币7553.20元。民警搜查吕某家古玩收藏室,现场扣押一个20.5克黄金饼、一条断裂钯金项链、两个钯金吊坠、一个铂金戒指,并将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扣押吕某处物品均为真品;经对被盗物品价格鉴定,价值23221.00元。杜伟亲属与被害人协议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但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其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报案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财物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签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352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其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伟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杜伟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钱物数额计352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虽未履行但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杜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芳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小勇、万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3297号 下一篇 符亮、何文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