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宁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5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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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504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宁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宁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印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宁宁,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3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先胜审 判 员 曹 伟审 判 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梁 爽书 记 员 常方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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