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娟、招远金王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民终6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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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民终6388号案件名称
杨娟、招远金王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娟;招远金王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终6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娟,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金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河东路811号。法定代表人:温永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胜,公司员工。上诉人杨娟因与被上诉人招远金王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民初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娟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预收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杨娟。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徐承凤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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