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六英、贵州中勤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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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548号案件名称
米六英、贵州中勤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米六英;贵州中勤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成初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548号申请人米六英,女,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贵州中勤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115000194289,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法定代表人李恒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成初,男,土家族,1963年3月28日生,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米六英与被执行人贵州中勤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成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1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贵州中勤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给付申请人米六英案件款101170元,此款于2021年9月15日付50000元,余款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直接支付到米六英账户上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在被执行人李成初对第一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履行期间米六英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也不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账户;如果被执行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不按时足额支付案件款,申请有权就所欠款项全部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四、执行费1418由贵州中勤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员 周运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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