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立刚、谢忠文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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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1849号案件名称
曹立刚、谢忠文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曹立刚;谢忠文;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鹏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1849号原告曹立刚,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晓莲,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系原告曹立刚妻子)。被告谢忠文,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源地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松,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鹏,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刚诉被告谢忠文、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忠文、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刚的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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