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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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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60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20)陕0324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6301.80元。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除了在凤翔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有被执行人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凤集用(2012)第002号位于凤翔县横水县横水村的土地(已被(2021)陕0324执601号执行案件查封)以外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等进行查控,被执行人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仍与被执行人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案件在法院诉讼,待该诉讼结束再进行对查封土地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程序以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久鼎食品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查封的土地待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扶风县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案件诉讼结束后再恢复执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6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院印)书  记  员 张瑞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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