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解某某、何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60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6070号
  • 案件名称

    解某某、何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解某某;何某某;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6070号原告解某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宋玉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南路16号鑫水园商务楼A座206室。法定代表人郭宇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