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余平、贾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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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285号案件名称
贾余平、贾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贾余平;贾振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285号原告:贾振华,男,194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贾余平,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贾振华与被告贾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贾振华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振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保全费1330元,由原告贾振华负担。审 判 员 杨宏宾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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