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承忠、徐守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02民初68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02民初6862号
  • 案件名称

    徐承忠、徐守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徐承忠;徐守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6862号原告:徐承忠,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君,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守书,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原告徐承忠与被告徐守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徐承忠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承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承忠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振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